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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诉讼时效与主债务诉讼时效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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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三方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妥善维护,这里涉及到两种债的关系,即主债关系与保证之债的关系。关于主债关系,其诉讼时效自债权到期日的次日开始计算。随着保证诉讼时效的启动,主债诉讼时效与保证诉讼时效将同步进行,形成两者并存的局面。

1、当主债诉讼时效因某些客观障碍,如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而中止时,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也将同时中止。这是因为主债权人同时也是保证之债的债权人,所以任何阻碍主债权行使的因素,也会自然阻碍到保证权的行使。因此,不论是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其诉讼时效都将与主债诉讼时效同步中止。

2、当主债诉讼时效因某些行为或事件而中断时,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也会随之中断。然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情况则有所不同。由于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连带关系,主债权人可以随时行使主债权或保证权,使得相应的诉讼时效中断。但需注意,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并不会因主债诉讼时效的中断而自动中断。

综上所述,主债关系与保证之债关系在诉讼时效方面既存在共性,也有其特殊性。在处理涉及保证的债务问题时,应充分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合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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