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保证期间的误区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误区
在约定保证期间的过程中,当事人常因缺乏专业理解而陷入误区,进而引发一系列纠纷。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误区及其纠正方式:
(一)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部分当事人由于对保证的概念和相关规定缺乏深入了解,导致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同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这样的约定将使得保证合同或保证条款无效。在此情况下,应视为当事人未进行明确约定,保证期间将默认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
(二)约定保证期间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某些债权人为了最大化自身权益,可能会与保证人约定保证期间直至主债务本息完全清偿。然而,这种约定实际上被视为约定不明,同样会导致保证合同或保证条款的无效。此时,保证期间将按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的二年计算。
(三)主债务履行期限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在民间借贷等场景中,有时会出现债权人既未与主债务人约定明确的还款期限,也未与保证人约定明确的保证期间的情况。面对这种情形,保证期间应从债权人给予主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为期六个月。
(四)对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误解:部分当事人错误地认为,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会自然导致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因此,他们可能不及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等到起诉时才发现法院不支持其主张。此外,若债权人在起诉后又撤诉、或因各种原因被法院按撤诉处理,这不仅不会中断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样也不会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因为在此情况下,尽管债权人表达了主张权利的意愿,但最终放弃了权利,因此不能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债权人必须明确,即使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仍会连续计算。因此,债权人在此方面务必保持高度警惕,以免错失权利主张的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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